鄂爾多斯: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提至100萬元

4月1日,據微信公衆號“鄂爾多斯住房公積金”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修改《鄂爾多斯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等三個實施細則部分條款的通知。

其中,《鄂爾多斯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六項第2目“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經催繳仍不償還,被住房公積金中心劃扣或法院執行的職工及其配偶,貸款結清5年內不得申請貸款”修改爲“公積金貸款連續逾期6期以上,經催繳仍不償還,被法院執行的職工及其配偶,貸款結清5年內不得申請貸款”。

此外,第十三條第二項中的“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建立公積金賬戶的,貸款金額上限爲80萬元,一方建立公積金賬戶的,貸款金額上限爲50萬元”修改爲“借款申請人夫妻雙方建立公積金賬戶的,貸款金額上限爲100萬元,一方建立公積金賬戶的,貸款金額上限爲60萬元”。

同時,第十三條第三項“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公積金賬戶餘額的20倍;異地繳存公積金在鄂爾多斯市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金額上限爲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顯示繳存餘額的20倍。公積金賬戶餘額的20倍不滿15萬元的按15萬元計算,貸款額度以萬元取整計算”修改爲“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公積金賬戶餘額的25倍;異地繳存公積金在鄂爾多斯市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金額上限爲異地貸款繳存使用證明顯示繳存餘額的25倍。公積金賬戶餘額的25倍不滿15萬元的按15萬元計算,貸款額度以萬元取整計算”。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