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印發通知:做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 滿足房企合理融資需求

1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關於做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的通知》,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經營性物業貸款作用,滿足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商業銀行抓緊落實通知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性物業貸款業務,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通知所指經營性物業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持有已竣工驗收合格、辦妥不動產權證書並投入運營的綜合效益較好的商業性房地產的企業法人發放的,以經營性物業爲抵押,實際用途投向物業本身或與房地產相關領域的貸款。商業性房地產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綜合體、購物中心、商務中心、寫字樓、酒店、文旅地產項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賃住房。除本通知所稱經營性物業貸款外,其他貸款仍按現行政策執行。

通知要求,堅持依法合規展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性物業貸款業務。符合本通知定義的經營性物業貸款應納入房地產貸款統計。經營性物業貸款的借款人須依法成立,承貸物業應產權清晰,無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經營性物業貸款的借款人可以爲房地產開發企業。

經營性物業貸款可用於承貸物業在經營期間的維護、改造、裝修等與物業本身相關的經營性資金需求,以及置換借款人爲建設或購置該物業形成的貸款、股東借款等,不得用於購地、新建項目或其他限制性領域。經營性物業貸款在發放前應明確貸款用途。2024年底前,對規範經營、發展前景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全國性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基礎上,還可發放經營性物業貸款用於償還該企業及其集團控股公司(含並表子公司)存量房地產領域相關貸款和公開市場債券。

商業銀行要根據承貸物業經營狀況、評估價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團公司的償債能力、信用狀況、擔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確定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貸物業評估價值的70%。商業銀行應結合承貸物業經營情況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借款人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經營性物業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且貸款到期日應早於承貸物業產權證到期日至少5年。

經營性物業貸款第一還款來源應爲承貸物業本身的經營收入。商業銀行應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資金管理賬戶,承貸物業經營收入原則上均應進入該賬戶,優先用於償還當期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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