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類項目需4年內竣工 非住房類項目竣工期限最高6年

新京報訊 (記者張建)12月11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深圳市建設用地開工竣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根據項目用地性質、建築高度和建築規模的不同,對建設用地的開工、竣工期限作出規定,該《辦法》將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規定,主體功能爲住房類建設項目應在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自劃撥決定書籤發之日或供應合同簽訂之日起4年內竣工。

主體功能爲非住房類建設項目的開工、竣工期限具體爲:建築高度≤100米的,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的開工期限1年,竣工期限3年內;5萬-10萬平方米的開工期限爲1.5年內,竣工期限3.5年內;大於10萬平方米,開工期限1.5年內,竣工期限4年內。與此同時,建築高度>100米的,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的開工期限爲2年內,竣工期限爲4.5年內;大於5萬平方米、小於等於10萬平方米的,開工期限爲2年內,竣工期限爲5年內;大於10萬平方米的,開工期限爲2.5年內,竣工期限爲6年內。

此外,建設項目地下室≥3層的,其開工日期可再延長6個月,竣工期限相應順延。

《辦法》明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劃撥決定書或供應合同的規定、約定期限內按時開工,開工期限不予延期;超過規定、約定的開工期限未動工開發造成土地閒置的,按照閒置土地相關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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