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 涵蓋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

【環球網房產報道】10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通知》指出,南京市實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除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外,當事人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籤備案應當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當事人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買方如需辦理新購房抵押貸款,應當憑監管機構出具的存量房首付款監管憑證辦理銀行貸款手續。

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範圍包括購房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等購房款項。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範圍。鼓勵房地產經紀機構將經紀服務費用納入交易資金監管範圍。

明確監管時間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收取監管費用。監管時間爲存入監管專用賬戶起至不動產登記簿權利人記載爲買房人或資金退還至買方(貸款銀行)賬戶止。涉及銀行貸款的,不動產登記簿抵押權人記載爲貸款銀行後,方可交割監管資金。

《通知》提出,市房產局招標確定可承接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並通過門戶網站公示中標的商業銀行。市房產局建立監管銀行考覈評價機制,定期對監管銀行開展考覈評價,並根據考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監管銀行名單。

《通知》還提到,監管機構應當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服務協議,並開設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該專用賬戶專門用於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監管資金不得支取現金。商業銀行和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未與監管機構簽訂監管服務協議的,不得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託管、存管等監管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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