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關於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顯示,2021年7月16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了《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鄭公積金〔2021〕41號,簡稱41號通知),41號通知明確了“執行期限暫定爲2年”。爲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等租購住房,重點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剛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據上級有關通知要求,就41號通知涉及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有關事項發佈通知。
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方面,通知提到,繼續執行“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於購房後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的規定。
同時,恢復執行“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購房和歸還貸款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方面,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對繳存時間的規定,已經在2023年4月7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住房公積金租房提取和購房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鄭公積金〔2023〕13號)中恢復執行,按照“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金額不再結合家庭繳存賬戶餘額認定”的規定辦理。
同時,恢復執行“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照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超過家庭月收入60%的還貸能力認定”的規定。
而按照此前41號通知中的規定,則顯示爲“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最長還款期限和所選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此外,繼續開展個人徵信查詢。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向近2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徵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共同申請貸款的配偶),或正在接受鄭州住房公積金“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同意並授權公積金中心向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查詢其個人徵信記錄、報送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個人信息和借貸信息)。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關於41號通知第五項(五)中異地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2016〕230號)要求,參照本地繳存職工同等條件審批,並覈實申請人及配偶的繳存、貸款和已有住房情況的真實性。
另外,關於41號通知第五項“其他有關事項”(一)和(二)中借款人爲高層次人才或退役未滿3年復轉軍人的繳存狀態按照原優惠政策認定;借款人家庭月收入按照最近6個月最低繳存基數認定。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出,本通知未涉及的提取和貸款政策,繼續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7日起執行,執行期限暫定爲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