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以下稱《阻斷辦法》)等相關規定,《阻斷辦法》工作機制針對美國以參與伊朗石油交易爲由對恆力石化(大連)煉化有限公司等企業採取的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SDN清單)、實施凍結資產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開展綜合評估,確認美國對上述企業的制裁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
爲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商務部根據《阻斷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和工作機制的決定,發佈禁令如下:
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美國依據第13902號行政令、第13846號行政令等規定,以參與伊朗石油交易爲由,對恆力石化(大連)煉化有限公司、山東壽光魯清石化有限公司、山東金誠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勝星化工有限公司採取的列入“特別指定國民清單”、實施凍結資產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本禁令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商務部
202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