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3月28日消息,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適度拓寬業務範圍,細化業務經營規則,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加強經紀行爲監管。
優化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方面,《辦法》適度提高註冊資本金最低要求,夯實貨幣經紀公司高質量發展基礎。優化調整出資人准入資質條件,增加財務狀況、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從業人員比例等要求,精簡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條款。
適度拓寬業務範圍方面,《辦法》優化調整經紀業務品類,允許貨幣經紀公司開展黃金市場交易的經紀業務。規範數據提供服務,明確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服務。
細化業務經營規則方面,明確經紀業務品種的准入要求,對於有業務准入要求的必須取得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的許可或備案。明確經紀服務對象是金融機構,已獲得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市場準入,並且是相關交易品種的合格投資者。明確經紀業務各環節的合規管理要求,規範服務收費管理。
進一步強化風險監管方面,明確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建設、關聯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明確操作風險管理、合規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業務連續性管理、外包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加強監管協同,建立跨部門的監管協作機制。
加強經紀行爲監管方面,增加“經紀人管理”專章,強化制度建設要求,加強經紀人行爲規範管理。健全經紀人管理制度,防範經紀人道德風險。明確經紀業務中的禁止事項,防止損害客戶合法權益、危害公司正當利益或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爲。(聞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