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中長期資金入市,證監會增加銀行理財、保險資管作爲IPO優先配售對象

【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3月2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監會此次共對《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承銷辦法》)的六個條文進行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爲IPO優先配售對象。落實《關於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在新股申購標準方面給予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與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的要求,在《承銷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中增加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作爲IPO優先配售對象,同時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規定優先配售的其他情形,爲將來增加優先配售對象預留空間。

二是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IPO分類配售具體規定。落實《關於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有關在科創板試點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的要求,在《承銷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中明確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分類配售的具體規定。

三是禁止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股份。爲了落實《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監管的意見(試行)》有關禁止限售股轉融通出借的要求,做好與《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有關上市公司股東不得通過轉融通出借存在不得減持情形股份規定的銜接,回應市場關切,刪除《承銷辦法》二十一條第三款有關參與IPO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可以在承諾的限售期內出借獲配證券的規定。

四是根據新《公司法》作適應性調整。完善有關財務資助的表述,在《承銷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中增加有關禁止通過財務資助等方式損害公司利益的表述。增加一條作爲第六十一條,明確公司依法不設監事會的,不適用《承銷辦法》有關監事的規定。將第三十三條中的“股東大會”修改爲“股東會”。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抓好《承銷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督促市場參與各方恪盡職守、歸位盡責,推動提高發行承銷與定價的市場化法治化水平。(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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