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強化派出機構監管職能 新規明確科技監管與風險處置權責

【環球網財經綜合報道】2025年3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系統性調整36地派出機構監管職能,重點強化黨對資本市場的領導、科技監管協同及風險處置權責,進一步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及2023年“三定”改革要求。修訂後新規擬於2025年4月18日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本次修訂首要突出黨對資本市場工作的全面領導。文件明確,證監會黨委將加強對派出機構黨委的垂直監督,要求各地派出機構在履職中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建立內部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並可直接向會內職能部門提請業務指導。分析認爲,此舉將強化監管政策執行的統一性,打破央地監管信息壁壘。

修訂草案還從以下幾個方向重構派出機構職責:

監管職能:新增網絡信息安全監管、投資者保護日常檢查、公開發行股票上市輔導監督等職能,明確派出機構可審理會內交辦案件;

風險防範和處置:建立涉網絡安全數據報送及應急機制,完善退市公司持續監管鏈條,要求私募基金風險監測與地方政府協同處置;

其他職能:授權派出機構推動證券先行賠付制度落地,並需向投保機構通報特別代表人訴訟線索;強制派出機構支持轄區科技監管系統建設,建立證券基金期貨機構信息共享機制等。

此外,文件細化派出機構履職標準,例如:輿情管理:督導轄區機構建立輿情監測及應急機制,按月上報風險線索;數據治理:涉網絡安全事件需2小時內層報證監會,重大風險實行24小時專班處置;協同執法:與地方公安、網信部門建立案件雙向移交通道,明確跨區域協查響應時限。

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爲,新規將私募基金、量化交易納入常態化監測,派出機構可直接啓動現場檢查,預計區域性風險處置效率提升30%以上。但部分中小券商擔憂,輿情監測、科技系統改造等新增合規要求可能推高年度運營成本約15%。(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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