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佈評級辦法,對保險公司實施分類監管

【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日前,金融監管總局發佈《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將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該辦法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評級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程序,具體包括:年度評級方案制定、信息收集、初評、複評、審覈、結果反饋與分析、動態調整、評價跟蹤與改進等。《評級辦法》規定,原則上當年的監管評級工作應於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慮到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開發信息系統,保險公司需要做好準備工作,在監管評級運行初期將適當延後完成時間,穩妥推進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

具體來看,從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等維度對保險公司進行評級,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

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徵上存在不同,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對於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權重法方式得到其綜合得分。在監管評級過程中,監管部門根據評分標準,對各評級要素的評級指標進行評價,得到單項要素的評分,再按照不同評級要素所佔權重,加權後得到公司的綜合得分。

根據《評級辦法》,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分爲1至5級和S級,數字越大表示風險越大。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爲1級,75分(含)至90分爲2級,60分(含)至75分爲3級,45分(含)至60分爲4級,45分以下爲5級。其中,對於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爲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爲A、B兩檔。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

此外,《評級辦法》還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即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單項風險過大的問題,其評級結果應爲4級及以下。(聞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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