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31日消息,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完善資本市場的系列重大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理念,更好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價值和市場前景的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穩定和擴大就業容量,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和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於12月31日正式發佈。
《紀要》以問題爲導向,圍繞堅持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並舉、強化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監管協調的總體思路,在總結前期的審理及監管實踐基礎上,明確了裁判規則,優化了府院聯動機制,以實現“明確市場預期、釐清各方權責、保護相關主體權益”的目標。《紀要》在保留2012年《關於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原有九部分總體框架的基礎上,基於監管政策、市場環境等變化,刪除了原有關於行政許可事項會商與執行2部分內容,增加了庭外重組與關聯方破產、可轉債處理、財務顧問引入、退市公司重整等內容,細化了案件管轄、申請主體和審查標準、信息披露義務及內幕交易防控、重整計劃草案有關債權清償和權益調整的要求、重整計劃執行和監督等內容,並對條文序號進行了編排,共計29條。同時,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步制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就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的監督管理進行明確,進一步與司法機關形成合力。
在案件審理原則方面,《紀要》新增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原則,強調上市公司重整審判工作必須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將法律規則適用與國家政策相結合,加強與監管部門的協作,防止風險外溢、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新增提高重整質效原則,強調上市公司重整邏輯要回歸到產業經營,要切實通過股權結構、經營業務、治理模式等調整,實質性改善公司經營能力,優化主營業務和資產結構,實現上市公司規範治理、高質量發展。針對重整上市公司及其人員可能涉嫌財務造假、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內幕交易等刑事犯罪的,在維護社會穩定原則方面,提出要加強公檢法的協調配合,做好刑民銜接和統籌工作。
在案件管轄方面,《紀要》強調既要便利當事人參與程序,也要有利於債務風險的及時、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統一。此外,針對近年來個別上市公司通過變更住所地臨時改變管轄連接點,企圖降低重整失敗風險的行爲,《紀要》新增有關上市公司住所地在轄區內連續存續時間的規定,切實避免當事人選擇管轄等套利行爲。
在破產重整的申請和審查方面,《紀要》明確了法院與證監會的協同聯動機制,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同時,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同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通報相關情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上市公司重整價值提出意見,反饋給省級人民政府並同步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充分考慮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的基礎上,就重整原因、重整價值、重整預案的合法性等進行把關,確保具備拯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及時、依法通過重整程序化解風險,同時避免不具備重整價值的上市公司不當利用重整制度,浪費市場及司法資源,並對債權人、廣大投資者等相關主體造成傷害。
在信息保密和披露方面,《紀要》明確破產重整屬於證券法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及因審理重整案件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登記及內幕交易防控工作,切實防止內幕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紀要》明確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信息範圍和具體要求,強調與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的重要財務資料、評估報告,以及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當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予以披露。通過加大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信息披露力度,提升重整程序透明度,有效保障債權人、投資者等主體的知情權、參與權,促使其更好作出決策,推動上市公司重整成功。
在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的制定和執行等方面,《紀要》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既要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具有合法性,也要符合公司經營實際具有可行性。一是強調草案制定過程中與債權人、投資者及時溝通、披露以及報告義務,確保相關主體知情權和參與權。二是強調計劃草案內容的合法性,針對實踐中普遍採取的以股抵債、以信託受益權份額等清償方式,對擔保債權人的清償安排以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等重要事項,《紀要》均以問題爲導向,對實踐中的做法予以規範,切實維護相關主體合法權益。如在出資人權益調整問題上,以破產法中的絕對優先原則爲基礎,同時強調在調整過錯股東股權時,應當優先調整存量股,以體現對其懲罰性。三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紀要》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處理方式、重整投資人資格審查、探索引入財務顧問等均首次予以明確,有效提升上市公司重整質量和實效。需要注意的是,引入中介機構既要發揮其“看門人”的積極作用,也要對其行爲予以規範,防止“不作爲、亂作爲”,造成相關主體利益損失。此外,對於相關中介機構的聘用和報酬等,應當嚴格遵守企業破產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保程序合法、成本可控。四是針對實踐中重整計劃執行缺乏約束監督等問題,《紀要》強調重整投資人、債務人等要嚴格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後的重整計劃,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理人要切實負起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主體責任,及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報告執行情況。重整計劃關於執行完畢的標準、期限應當明確、清晰、合理,不得爲了迎合會計、報表制定等需要刻意降低執行完畢的標準,避免後續衍生新的問題。
在庭外重組及關聯方破產方面,爲有效發揮《紀要》對庭外重組的指引作用,規範庭外重組或者預重整行爲,《紀要》規定上市公司與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在庭外重組或者預重整中達成的相關協議,應當符合《紀要》關於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實現庭外重組的市場化、法治化。針對實踐中上市公司股東或者子公司等關聯方重整,《紀要》強調應當堅持法人人格獨立原則,以單獨判斷破產原因並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爲基本原則,對外擔保等或有負債應當綜合考慮主債務人清償能力以及追償等問題,不得無償利用上市公司資源清償關聯方債務,防止利用關聯關係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不法行爲損害上市公司債權人利益。此外,根據證監會的監管政策,資產管理產品、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等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過程中的股權結構調整亦應遵守上述監管要求,確保上市公司控制權結構清晰、完整、穩定。
在退市公司重整方面,退市公司作爲企業破產法的適用主體,具備拯救價值的亦可及時通過重整制度化解債務風險,對此《紀要》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退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可以參照上市公司重整相關規定,且由於退市公司具有公衆公司的一般特性,涉及利益主體較多,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地方黨委、監管機構等協作,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保案件審理依法有序推進。
在加強司法審理與證券監管協作方面,《紀要》針對上市公司及相關方、中介機構等主體在破產重整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爲,《紀要》設置重大事項通報機制,人民法院將與證監會及時開展會商,針對損害債權人及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爲,通過採取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措施,加大打擊力度,達到“辦理一案,震懾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