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高管注意啦!金融監管總局就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環球網金融報道 記者 馮超男】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12月26日官網消息,爲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下稱“高管人員”)監督管理,嚴把人員准入關口,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辦法》,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廉潔從業記錄;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此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理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諮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繫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係,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致於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

且金融機構擬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對其任職資格不予覈准: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自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爲,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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