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金融綜合報道】12月18日,證監會天津監管局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80後基金經理王宇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處以100萬元罰款。
進一步來講,罰單指出,2015年5月20日,王宇恆入職某基金公司。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恆擔任該基金公司基金經理。自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王宇恆負責某基金投資指令下達等日常投資管理工作,知悉該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持倉數量及變化、交易動向等未公開信息。
而根據東方財富網顯示,王宇恆自2015年5月加入嘉實基金後擔任行業研究員。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王宇恆管理嘉實創新先鋒混合。從時間線上不難看出罰單披露的時間和王宇恆任嘉實創新先鋒混合基金經理的時間吻合。
此外,據罰單披露,王宇恆與張某於2019年相識,2020年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頻繁通過微信等通訊工具交流,交流內容涵蓋行業信息、技術動向、公司基本面、個股等。此外,二人還存在互相介紹投資、合作項目以及資金換匯等行爲。
2022年5月28日至2023年11月2日期間,王宇恆通過微信聊天方式,明示、暗示張某交易7只股票,張某操作“張某”招商證券賬戶交易上述股票,致使相關交易與王宇恆管理的基金髮生趨同。
對於此,在聽證過程中,王宇恆提出申辯意見:王宇恆主觀上沒有利用基金財產“拾轎子”的目的,客觀上無收益,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爲有本質區別。王宇恆與張某的聊天系職務需要,是爲實現基金資產的更大收益;王宇恆與張某的聊天內容均爲股票相關行業信息及相關推測性觀點,不屬於未公開信息;張某是資深科技投資人,擁有廣闊信息源和行業資源,足以獨立作出交易決策,王宇恆與張某的聊天未對後者的交易決策產生影響,交易趨同屬於概率事件;王宇恆爲基金財產增值作出巨大貢獻,不存在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和投資者權益等嚴重情節,擬作出的處罰過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不過,證監會天津監管局對該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認爲王宇恆實施了利用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張某交易的行爲。二人長期保持頻繁交流,關係密切。王宇恆知悉基金關於案涉7只股票的未公開信息,其在對有關股票進行分析、推薦時利用了相關未公開信息,實施了明示、暗示張某交易有關股票的行爲。
同時,張某的趨同交易行爲與王宇恆的明示、暗示行爲具有因果關係。張某賬戶交易的整體趨同比例在王宇恆任職期間顯著提高,交易趨同明顯異常。對於案涉7只股票,王宇恆獲取相關未公開信息的時間、王宇恆與張某聊天談及相關股票的時間、張某從事相關交易的時間存在關聯性。至於張某作爲行業人士是否有自己專業判斷、王宇恆意見是否爲張某實施決策的唯一信息,不影響本案違法事實的認定。
除此之外,證監會天津監管局認爲,本案量罰並無不當。本案處罰已充分考慮王宇恆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過罰相當原則,不存在過重情況。(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