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遇到“買一送一”,有消費者以爲買到就是賺到,收到貨後卻大呼喫虧,好好的促銷活動成了套路。上海崇明區市場監管局日前接到舉報反映,某網絡交易平臺店鋪宣傳購買產品送贈品但未清晰標註贈品品名。經查屬實,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及《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崇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在這一消費糾紛中,當事人宣傳“買一送一”,未標示贈送物品的品名,且贈送物品和銷售商品相差懸殊的行爲,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關於“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爲:……(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規定,構成了價格欺詐行爲。
贈品營銷策略成了現在很多商家進行促銷的手段,不管是實體店,還是電商,買東西送贈品都成了一種被廣泛應用的套路。對於消費者來說,買一送一,甚至買一送多,顯得很划算,如果贈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容易讓人心動;對於商家來說,贈品往往是低成本高價值,能夠大大提高成交率,讓商家的生意錦上添花。
買手機贈保護套、買奶粉贈小彩碗、買皮鞋贈鞋拔子……贈品營銷套路,本能達到消費者與商家的互惠互利,是值得肯定的市場行爲。可是,一些商家卻把“三無”產品、過期商品等問題商品作爲贈品,使消費體驗大打折扣。例如此次事件中,商家聲稱“買一送一”,卻不標示贈送物品的品名,導致贈送物品和銷售商品相差懸殊,給消費者造成了誤導。不僅如此,還有不法分子設置“贈品”騙局,以給消費者免費發放物品、贈品爲名,對消費者進行詐騙。這些亂象讓贈品營銷策略背後暗藏陷阱,也讓消費者從買東西送贈品的消費活動中不僅無法享受更多實惠,反倒因此權益受損。
贈品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纔會得到的附帶品,這並不是商家的無償“施捨”,實質上還是一種買賣行爲,商家應對贈品承擔與所售商品相同的責任。2016年3月原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公佈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2006年9月商務部公佈的《零售商促銷行爲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爲獎品、贈品。也就是說,商家不得以贈品爲由,將問題商品作爲贈品附送出去,商家對於附送的贈品,也要像其他商品一樣標明品名等信息,也應確保其質量。
所以,贈送有問題的商品或不明確標明贈品品名等促銷,實質上也是一種消費欺詐。贈品不能只是商家釣魚的“誘餌”,而應該能夠成爲消費者實在享有的好處。“雙12”將至,不少商家已經開始通過贈品營銷等營銷手段吸引消費者。要使贈品成爲商家貨真價實的讓利行爲,不是獵捕消費者的工具,不僅需要相關部門加強監管,還需要更多商家能夠誠信經營,以及遇到問題的消費者能夠積極維權,如此纔有利於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