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國政法大學數字社會治理研究院主辦的“短視頻版權侵權的平臺邊界與挑戰”學術研討會在中國政法大學學院路校區成功舉行。來自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傳媒大學等高校的十餘位知識產權與數據法治領域的專家學者,圍繞短視頻行業發展中理論與實務界共同關注的焦點展開研討。
與會人員聚焦“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平臺主動過濾義務的邊界、合理使用在二次創作領域的空間以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與計算標準等核心議題,發表了各自的見解。會議由中國政法大學數字社會治理研究院院長許身健主持。
在平臺責任邊界與“通知-刪除”規則的適用上,多位專家提出了深刻見解。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馮曉青表示,就當前視頻行業平臺版權治理的現狀而言,需要關注避風港原則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條件、(短)視頻平臺注意義務的界限等問題。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先回顧了“通知—刪除”規則的起源,強調其理論基礎是技術中立與技術不能,雖然民法典已將該規則引入網絡服務商責任中,但該規則適用中不宜過大泛化對過錯的認定,特別是在著作權領域,要求平臺主動過濾攔截,即便做到了也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價,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故應根據平臺具體行爲來判斷其注意義務,設定一個適合時代發展需要的規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揚認爲,民法典已經將“通知-刪除”規則改造爲“通知-必要措施”規則,這意味着平臺在收到針對特定侵權作品的通知後,應採取必要措施停止侵權。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陳紹玲從規則本意出發,認爲“通知-刪除”規則最初主要針對簡單、明顯的侵權行爲,對於複雜的、難以判斷是否侵權的內容,平臺在收到通知後不立即刪除,不應被簡單認定爲侵權行爲“情節嚴重”。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教授劉曉春則強調,在認定平臺責任時應有一個清晰的梯度,區分一般侵權、構成侵權的過錯和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惡意,不能將概括性的通知等同於平臺對所有相關侵權行爲都已“明知”。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張濤表示,由於技術與現實本身的鴻溝等考慮,不能讓平臺承擔“一刀切”的全面主動過濾義務,並提出構建一個與平臺知情程度、技術能力相匹配的“層次化”的義務體系。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成爲本次研討的另一焦點,與會專家一致認爲應謹慎適用懲罰性賠償,實現“過罰相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來小鵬指出,當前司法實踐在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倍數確定以及“故意”和“情節嚴重”的認定上存在難點,他建議採用“動態系統論”的量化模型,可以科學地確定賠償倍數,併爲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結構化約束。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立梅建議,以許可費的百分比(例如30%、50%等)作爲賠償基準,對行爲人的主觀狀態和侵權情節分階段、分層次進行綜合考察確定倍數。
李揚和叢立先均認爲懲罰性賠償制度理論儲備、論證不足,故司法實踐中應嚴格適用條件,以懲罰惡意侵權爲主,以防制度濫用。
劉曉春提到,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中規定的相關條款主要是針對直接侵權,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尚未有網絡平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案例,把當前懲罰性賠償規則直接適用於短視頻平臺,會發生適用邊界模糊的情況。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陳紹玲提出,就損害賠償的計算,可以通過“情節替代”效果考量長視頻的損失,不宜簡單用長視頻的許可費計算損害賠償,因爲權利人授權長視頻傳播的許可費,不能等同於權利人授權他人剪輯短視頻的許可費。
此外,專家們還就合理使用制度及行業生態治理等問題進行了討論。叢立先談到合理使用的適用空間,認爲判斷關鍵在於二創作品是否對原作品構成“替代性使用”。陳紹玲指出,實踐中訴訟雙方會剔除構成合理使用的短視頻,這意味着這類案件中依然存在合理使用情形,法院依然要考慮合理使用情形對被告履行注意義務造成的困難。
馮曉青從宏觀視角指出,長短視頻平臺間的糾紛根源在於缺乏成熟的商業合作模式,他倡導超越訴訟對抗,構建競爭中合作的版權治理機制,形成健康的產業創新生態。該生態要求構建以創新引領爲內核、以包括知識產權政策法律在內的政策法律體系爲調整規範、以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和創新文化爲依託的運行機制。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鄭寧分析了視頻行業從衝突走向合作的演變趨勢,並引入最早產生於公法領域的比例原則,主張在考量平臺相關義務和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應綜合衡量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和均衡性,尋求對各方權益侵害最小的解決方案。
本次研討會彙集了學界的多元視角與深度思考,與會專家從理論與實踐、國內與國外的多重維度,對短視頻版權保護的前沿法律問題進行了全面剖析,爲行業的健康、合作、共贏發展提供重要的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