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年會表演被辭退?武漢的王先生(化姓)在公司任職十年,被公司以拒演年會節目爲主要理由予以辭退。王先生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該案經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判決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包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在內的各項金額合計20萬餘元。經二審法院調解,公司最終向王先生支付包括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8萬餘元。
王先生在公司任職已滿十年。春節前,王先生所在公司組織員工開展年會表演,遭到王先生拒絕後,公司隨即以他“以拒絕參與年會表演彩排及缺席年會活動”爲主要理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王先生對此表示不服,認爲參加年會並非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公司強制參與文娛活動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彩排當天他仍在崗完成本職工作,公司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屬於違法解除。
王先生隨後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欠發工資20萬餘元。公司不服裁決,訴至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法庭上,公司辯稱,王先生日常工作散漫,拒不參加集體活動。年會當天爲正常工作日,公司要求全員參加排練,但王先生多次拒絕,且未請假、未到崗,已構成曠工,依據公司管理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王先生反駁稱,自己並非故意不參加活動,彩排當日仍在工作;正式年會前一日晚上,他已被公司移出工作羣,導致無法正常上班,屬於“被迫曠工”。他強調,參加年會並非勞動者的強制義務,公司強制排練與表演嚴重侵犯勞動者權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公司將王先生拒絕參與排練及年會活動的行爲認定屬於嚴重違紀而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缺乏合理性,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審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賠償金20萬餘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該案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公司支付王先生包括賠償金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18萬餘元。
法官:年會表演非工作義務
公司以此開除員工屬違法解除
承辦法官胡秋俊介紹道,年會表演非工作義務,公司以此開除員工屬違法解除。年會不等於工作,拒絕表演不代表違紀。對大多數崗位(如技術、研發、行政等)而言,表演節目並非法定職責,也不屬於勞動合同約定義務。年會本質是企業爲增強凝聚力而組織的福利性、娛樂性活動,屬於企業文化建設的範疇,員工有權自願選擇是否參與。公司將“不參加年會表演”直接等同於“消極怠工”或“嚴重違紀”,是對勞動紀律的擴大化解釋,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胡秋俊法官進一步強調,公司規章制度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程序正義不可或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內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向員工公示三個條件。企業不能將非工作職責的年會表演強行規定爲必須遵守的“鐵律”,規章制度須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員工公示簽收。本案中,公司相關制度未經規範程序制定與公示,員工亦未確認,因此不能作爲處罰依據。
判斷年會性質的關鍵在於是否存在“強制性”。若企業將參與年會與考勤、績效、晉升等掛鉤,不參加即面臨扣薪、處分或辭退,便是將自願性福利異化爲強制性任務,甚至可能構成變相違法加班。真正的企業文化應建立在尊重與激勵的基礎上,而非依靠強制與威脅。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