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暑假跟我,憑什麼我還得付撫養費?”女子起訴前夫,法院判了!

“暑假這兩個月兒子都和我一起過,爲什麼我還要支付撫養費?”在海淀法院法庭上,一對父母爲了撫養費對簿公堂,媽媽李女士認爲孩子由自己“短期撫養”,因此撫養期內不應再支付撫養費。近日,海淀法院做出判決,認爲李女士的說法不成立。

2022年張先生與李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調解書約定婚生子小亮由張先生撫養,李女士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張先生支付撫養費4000元。今年2月,張先生以李女士未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撫養費爲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受理後,李女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終止案件執行。

李女士說,2024年7月至9月期間小亮正值暑假,經過與張先生協商,她把小亮接到自己身邊過暑假。李女士認爲,撫養費本質上是爲保障孩子生活,根據法律規定,孩子在一方生活期間,另一方也應承擔相應撫養責任。小亮暑假期間與自己一起生活,所以在此期間,孩子的撫養費自己不應當重複支付。

張先生堅持認爲,撫養費的支付應該嚴格按照生效調解書的內容履行,李女士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法院審查認爲,在雙方未就撫養費支付方式、金額、期限等內容另行達成合法有效約定的情況下,李女士應嚴格按照調解書確定的內容按期足額履行支付義務,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減免支付。撫養費的支付具有固定性和強制性,不因一方當事人短期實際撫養子女的行爲而當然消滅。即使在假期期間子女與一方共同生活,一方在此期間爲孩子支出了一些生活費用,也不能因此而成爲其免除支付該期間撫養費的理由。

針對李女士提出的實際撫養期間(暑期)費用負擔問題。法院認爲,李女士如對2024年7至9月其實際撫養小亮期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如交通、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存在異議,可通過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從而對相關費用的合理性、分擔比例等進行審查和認定,而非在執行異議程序中直接要求免除相關期間撫養費支付義務的履行。

最終,法院認爲李女士所提終止執行的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短期照顧子女並不能直接免除撫養費  

法官分析指出,撫養費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是爲了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醫療需求,具有人身屬性和強制性。即使如本案中情形,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短期內實際照顧了子女,也不能因此直接免除其支付該期間撫養費的義務。若允許李女士以短期撫養爲由拒絕支付撫養費,可能導致撫養費支付的隨意性,影響子女生活的穩定性,違背了未成年人權益優先保護的司法原則。

如果在實際撫養期間因費用分擔確有爭議的,法官建議,應該通過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例如,李女士可通過舉證證明其在實際撫養期間的合理支出,要求張先生分擔部分費用。法院一般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費用的合理性,並確定雙方的分擔比例。

法官提示,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執行涉及多方利益,當事人應嚴格遵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積極履行撫養義務。在產生爭議時,應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解決糾紛,避免因雙方個人的矛盾影響子女成長。(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北京晚報 記者 高健,通訊員 盧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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