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出行,
堵車是最讓人苦惱的事情之一,
節假日當天高速路上堵了長長一節,
堵車的源頭竟是
有人在高速上睡起了大覺。
視頻來源:湖南高速警察
近日,
寧鄉市法院審理宣判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農曆大年初二,被告人熊某飲酒後駕車駛入高速公路,行駛途中,熊某酒後嗜睡便開啓車輛輔助駕駛模式(EAP)放手不管,讓車輛繼續行駛。
當日16時許,熊某駕駛車輛停靠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自己在主駕駛室內睡着,車輛未熄火,造成後車擁堵,被高速交警查獲。
經酒精含量呼氣測試,被告人熊某酒精含量爲106mg/100mL,經提取其體內血樣進行鑑定,被查獲時熊某體內血液酒精含量爲98.78mg/100mL。
法院判決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熊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熊某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後即啓動車輛駕駛輔助功能(EAP:屬於L2級輔助駕駛)繼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因其酒後嗜睡怠於觀察路況、監管和控制車輛,車輛失去監管並停靠在高速公路行車道,產生後車在高速公路擁堵的緊迫危險,應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一審刑事判決作出後,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訴,長沙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駕駛人使用駕駛輔助相關功能時,需要通過賬號登錄、驗證識別等方式進行授權和許可,才能啓動駕駛自動化系統,由系統輔助執行部分動態駕駛任務,如跟車、變道、超車、轉彎、倒車等,即便駕駛人沒有實際操控方向盤,也是一種積極駕駛行爲。
本案中,熊某所駕汽車搭載的是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在進入高速公路後,啓動車輛駕駛輔助功能(EAP)繼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說明其積極操作並允許駕駛輔助系統幫助其完成部分動態駕駛任務,汽車在駕駛輔助系統參與下繼續向前行駛的狀態,是其人工駕駛行爲的延續,二者僅是駕駛方式不同。故熊某在醉酒狀態下實施了前後兩種駕駛行爲,應統一評價爲醉酒駕駛。
駕駛員需保持清醒的頭腦,時刻關注路況,確保行車安全。醉酒駕駛不僅嚴重威脅自身安全,還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被告人作爲駕駛員,因酒後嗜睡未能盡到對車輛的監管和控制義務,放任車輛停靠在高速公路上,造成後車擁堵緊迫危險。法官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喝酒不開車,切勿心存僥倖。
知識延伸
根據2024年8月23日實施的國家標準《智能網聯汽車術語和定義》(GB/T 44373-2024)明確,先進駕駛輔助功能是指駕駛自動化系統在特定的設計運行條件下輔助駕駛員執行部分動態駕駛任務的功能,即《自動化分級》中規定的2級及以下駕駛自動化功能的總稱;自動駕駛功能是指駕駛自動化系統在特定的設計運行條件下代替駕駛員持續自動地執行全部動態任務的功能,即《自動化分級》中規定的3級及以上駕駛自動化功能的總稱。“動態駕駛任務”,是指除策略性功能(如導航、行程規劃、目的地和路徑的選擇)外的車輛駕駛所需的感知、決策和執行等行爲,包括但不限於:車輛橫向、縱向運動控制,目標和事件檢測與響應,駕駛決策,車輛照明及信號裝置控制。“設計運行條件”,是指駕駛自動化系統設計時確定的適用於其功能運行的各類條件的總稱,包括設計運行範圍(道路、交通、天氣、光照等)、車輛狀態、駕乘人員狀態及其他必要條件。簡言之,0-2級駕駛自動化系統僅有駕駛輔助功能,不能代替駕駛員執行駕駛任務,3-5級駕駛自動化系統才具有自動駕駛功能,能在特定條件下代替駕駛員執行駕駛任務,當前智能化駕駛遠未到代替駕駛員執行駕駛任務的程度。
駕駛輔助系統受技術限制,無法保證在所有道路、交通環境、天氣狀況、光照條件下均能安全運行,在道路交通狀況或者周邊環境超出駕駛輔助系統設計運行範圍,且駕駛人未能及時介入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碰撞或者事故風險。例如,不能識別遠距離靜止異形物體(如雪糕筒、地鎖、立柱等路障、三角警示牌)、車道拋灑物(如碎石)等情況,因此,駕駛輔助系統僅能在特定的設計運行條件下輔助駕駛人執行部分動態駕駛任務,尚不具備在任何行駛條件下獨立完成全部駕駛任務的能力,更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爲駕駛主體。
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對車輛的行駛安全仍需負主要的監管責任,其角色依然是駕駛主體,行爲人醉酒後啓用汽車駕駛輔助功能的,其仍應作爲駕駛主體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