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斤黃金鳳冠展出時被摔壞,誰該擔責?律師解讀

近日,一件重達4斤的黃金展品在某城市美術館舉辦的免費展覽中意外損壞,引發關注。其受損後的責任劃分、損失認定及賠償事宜,成爲公衆熱議的核心焦點。

4斤黃金鳳冠展出時被損壞

據事發後相關方披露的信息及展覽方回應,這件黃金展品被置於高約1米的展臺之上,外部配有保護罩但未進行固定,這一安全隱患爲後續事件埋下伏筆。監控畫面記錄了關鍵過程:一行三人蔘觀期間,同行成年人專注於用手機拍攝展品,身旁兒童先是對着展櫃保護罩哈氣,隨後伸手擦拭,導致保護罩連帶展品一同墜地,兒童雖試圖阻攔但未能成功,展品最終受損。據悉,該黃金展品業內估值在40萬至130萬元之間,持有人已爲其投保相關保險,事發後未向涉事兒童家屬提出索賠,目前主要聚焦於定損工作,同時呼籲公衆線下看展時遵守規則,切勿觸碰展品。

事件曝光後,網友觀點呈現分化:部分網友認爲,兒童主動觸碰展櫃保護罩的行爲是損毀的直接原因,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部分網友則質疑展覽方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未固定的保護罩形同虛設,作爲主辦方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多方主體的責任劃分成爲爭議核心。

律師:監護人不能免責

針對此次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央廣網採訪了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

李澤瑞指出,涉事兒童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主動觸碰展罩導致展品損壞的行爲已構成財產侵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定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若兒童無個人財產,賠償費用需全額由監護人支付,即便監護人主張已盡到監護義務,也僅能據此減輕責任,而非完全免責。結合監控中“監護人在場卻未及時制止兒童危險行爲”的關鍵情節,李澤瑞進一步分析認爲,監護人顯然未盡到法定監護職責,在本案中難以免責;此外,即便兒童是“不小心”損壞展品,不具備主觀故意,監護人也需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不能以“意外”爲由免除責任。

“免費展覽絕不能成爲免除安全保障義務的藉口。”李澤瑞強調,展覽作爲向不特定公衆開放的羣衆性活動,主辦方及美術館作爲公共場所管理者,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判斷展覽方是否存在過錯,需重點核查三項核心內容:展櫃保護罩是否穩固、現場是否設置“請勿觸碰”等清晰警示標誌、是否配備足夠工作人員進行巡查管控。此次事件中,展覽方已明確承認“罩子是沒有固定的”,這一表述直接證實其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李澤瑞認爲,對於此類高價值展品,展覽方本應採取與其價值相匹配的安全防護措施,比如固定展櫃、設置防撞護欄、安排專人看管貴重展品等,但實際並未落實,顯然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即便展覽方安排了保安,若有證據證明其未設置明顯警示標誌,或已發現保護罩未固定等安全隱患卻未及時整改,仍無法免除其相應責任。

除監護人和展覽方外,李澤瑞特別提到,展櫃設計方也可能涉及責任承擔。該黃金展品作爲貴重製品,展櫃設計需充分考慮其特性與價值,採用符合安全展覽標準的結構設計。此次事件中,展櫃保護罩未固定,暴露出結構不穩固、防護強度不足的問題,若設計方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也需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公衆關注的保險理賠方面,李澤瑞表示,若展品已投保財產險,持有人可優先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理賠完成後,保險公司將依法取得向侵權責任方(主要是兒童監護人)的代位追償權,屆時持有人無需再直接向對方索賠。對於保險未賠付的部分,或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時,相關損失將按各方過錯比例進行分攤。

記者: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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