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赴結婚的戀愛
本該充滿美好
但在經濟重擔下
矛盾一觸即發
當愛情破裂,婚姻無望
禮金的返還也成爭議……
備婚期間情感破裂
“禮錢”返還成爭議
2024年1月,劉某(男)與孫某(女)通過網絡相識,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並以結婚爲前提進行交往。同年3月,劉某首次登門拜訪孫某父母時,孫某提出,如果雙方都覺得合適,第一次見父母需給10001元見面禮,寓意“萬里挑一”。劉某便當場支付現金10001元,隨後孫某父母按習俗返還5000元。兩個月後,孫某隨劉某回老家見長輩,劉某父母給了孫某20000元“看錢”,爺爺及外婆各贈其600元,劉某還按老家習俗給了孫某弟弟500元紅包。
然而,這段本是奔着結婚推進的關係,卻在年底“卡了殼”。二人備婚過程中,因孫某提出的購房首付和彩禮超出劉某經濟能力,雙方多次爭吵無果,只得協商分手。可分手容易“算賬”難,對於此前多筆“禮錢”的歸屬,劉某與孫某始終談不攏。眼見孫某無意退還錢款,劉某無奈將其訴至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庭審現場,雙方就錢款返還問題發生爭執。劉某認爲,自己給的“萬里挑一”、父母給的20000元“看錢”、爺爺和外婆給的1200元,再加上給孫某弟弟的500元,總共31701元,他認爲這些錢都是爲了談婚論嫁表示誠意纔給孫某的,現在既然無緣,理應全部返還。
但在孫某看來,這10001元是劉某自願給她的,當時二人並沒有約定給了就一定要結婚,所以不應還給劉某。另外,劉某父母、爺爺外婆給的錢款不是劉某所出,其沒有資格要求返還。
一時間,這些錢算不算“以結婚爲目的的贈與”、劉某能不能替家人要回錢款成了案件的兩大爭議焦點,雙方各執一詞,誰也不肯讓步。
法院:維繫情感的必要支出
應與高額轉賬進行區分
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不能一概而論。小額財物往來,可視爲維繫情感的必要支出,應認定爲贈與,即使戀愛關係解除也無需返還。超出一般禮節的高額轉賬及高價值財物,應綜合考慮贈與人的收入水平、轉賬或財物給予的用途、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綜合認定錢款性質。劉某爺爺、外婆所出的600元,以及劉某給孫某弟弟的500元,金額較小,屬於禮節性紅包或維繫感情的小額支出,可認定爲一般性贈與,分手無需歸還。而劉某收入不高,他給孫某的10001元見面禮和其父母給的20000元“看錢”,明顯超出戀愛日常消費,再加上雙方是以結婚爲目的交往,這些錢應認定爲“以結婚爲條件的贈與”。考慮到孫某父母已經返還5000元,兩人戀愛期間各有支出,法院最終判決孫某向劉某返還20000元,劉某主張的其他小額款項屬一般性贈與或禮節性饋贈,不予返還。案件判決生效後,孫某已履行完畢。
法官:處理婚戀財物糾紛
需兼顧法律與習俗
處理戀愛期間財物糾紛,需兼顧法律規定與民間習俗,避免“一刀切”。本案中,小額禮節性紅包是情感表達的載體,屬一般贈與,不應因分手追索;但大額禮金如“萬里挑一”“看錢”,如給付是以結婚爲前提,則應認定爲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婚姻目的落空時,需綜合考慮財物價值、當事人收入水平、共同生活時間、雙方過錯、當地風俗等因素酌情返還,既保護給付方合法權益,也認可雙方戀愛中的共同付出。同時,將長輩贈與款項一併處理,不僅減少當事人訟累,也釐清戀愛期間財物往來的法律邊界。
文章來源:公衆號@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