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
一方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參加工作
子女大專畢業後想出國留學
父母是否仍需負擔高額留學支出?
近日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這樣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劉某(女)與李某(男)曾是夫妻,兩人於2003年6月生育一女名叫小李。
2019年9月,劉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登記離婚,並簽署了一份《自願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上,兩人約定小李隨媽媽劉某共同生活,爸爸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截止時間爲“直至孩子參加工作”。雙方還在《自願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小李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支出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
2024年7月
已成年的小李決定前往國外留學
並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
但對於出國留學將產生的
大額教育支出如何負擔
劉某和李某產生了爭議
原告劉某認爲:根據離婚協議中的相關約定,前夫李某應當承擔女兒小李未來三年可能產生的留學及生活費用的一半,共計54萬元。
被告李某辯稱:小李目前21週歲,已經大專畢業,其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以及小李讀書期間教育費、醫療費等的一半,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劉某執意讓小李出國留學,其並不贊同,在經濟條件上也已無力再承擔小李的留學費用,因此不同意劉某的主張。
人民法院裁判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是否需要依《自願離婚協議書》約定,承擔小李54萬元的出國留學教育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係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現已年滿21週歲且大專畢業,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及獨立生活條件,顯然已經超出了法定撫養義務的範圍。
儘管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
約定了“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
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
但該條款的適用應以費用的必要性
合理性和協商一致爲前提
本案中,原告主張的留學費用屬於非強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經濟負擔,需以雙方協商一致爲前提,考慮到被告已明確反對小李出國留學,因此小李的留學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
另外,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直至孩子參加工作”,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但是,“是否參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觀意願決定,缺乏明確的客觀標準,故對該條約定應理解爲“直至子女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滿21週歲且已大專畢業,應當認爲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
由此,奉賢區人民法院認爲
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李某
承擔小李54萬留學費用的依據不足
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雙方當事人未上訴
目前該案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法官李越峯認爲:法律是調整社會關係的最低標準,而親情則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處理此類離婚糾紛案件時,既要尊重法律規定,也要兼顧家庭溫情,共同爲子女成長創造健康和諧的環境。
首先,在法律規定的父母撫養義務邊界中:對於已經完成高中學業且具備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其次,離婚協議約定也有其效力與限制:對於超出基本教育範圍的額外教育項目費用(如出國留學、高價興趣班、私立學校等),人民法院在認定時會綜合考慮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父母的事先協商情況。
簽訂離婚協議也要注意:爲減少日後糾紛,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建議對子女教育費用的範圍、承擔比例、支付方式以及額外教育項目費用的負擔方式等內容進行詳細約定。對於可能產生的高額教育支出,最好事先協商並明確寫入協議。
來源:上海奉賢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