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接到羣衆反映稱,有人在網店銷售假冒勞力士、百達翡麗、理查德·米勒等奢侈品牌的手錶。
▶謝某、劉某二人經營網店,從他人處進貨假表後加價出售,賺取差價;鄭某從鐘錶城經營錶行的王某、林某夫婦處採購假表,並轉賣給謝某等人,鄭某的妻子葉某負責售後;快遞員鍾某則提供保管、存放、運輸等幫助,從中收取報酬。
▶面對林某辯護人“微信聊天記錄的提取和收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指控,檢察官在庭審中提供報告等資料,證實不存在程序違法,且證據具備真實性。
一條“收款達千萬”的平臺推送消息,一組出現在“同學聚會羣”的異常對話……上海市奉賢區檢察院檢察官察微析疑,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將一起銷售假冒品牌手錶案件的犯罪金額追加了上千萬元,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從274萬元被追加至2600萬元……
開夫妻店 賣假手錶
2022年2月,公安機關接到羣衆反映稱,有人在網店銷售假冒勞力士、百達翡麗、理查德·米勒等奢侈品牌的手錶。公安機關經偵查鎖定了網店實際經營人謝某、劉某,並通過二人的轉賬信息關聯到其供貨上家鄭某、葉某夫妻,還進一步查獲鄭某、葉某的上家王某、林某夫妻。2023年5月,民警將犯罪嫌疑人謝某、劉某、林某等人抓獲到案,查扣14部手機及近100塊假冒多個奢侈品牌的手錶。上述犯罪嫌疑人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手錶一事供認不諱。
公安機關查明,2019年6月,謝某、劉某夫妻合作經營S錶行,劉某負責售後,謝某負責進貨及銷售。二人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假冒奢侈品牌的手錶,每塊加價300元至600元出售,從中賺取差價。
2022年2月,謝某在某地鐘錶城拿貨時,與倒賣假表的中間商鄭某結識並開始合作。鄭某負責採購、銷售、物流,妻子葉某負責售後。鄭某從該鐘表城的王某、林某夫婦處採購假手錶並轉賣給謝某賺取差價。快遞員鍾某明知謝某等人委託寄送的物品是假手錶及配件,仍提供保管、存放、運輸等幫助,並按件收取報酬。至此,幾人形成了一個假冒奢侈品牌手錶的銷售鏈條。
警方查明,2019年6月至2023年5月,謝某、劉某明知是假冒奢侈品牌的手錶,仍在網絡平臺發佈廣告引流客戶,通過二人實際經營的微店店鋪及使用的微信號,將手錶銷售至上海奉賢等地。二人經營的微店及微信賬號銷售金額共計150萬餘元;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鄭某、葉某夫妻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手錶金額共計382萬餘元;2022年2月至2023年5月,王某、林某夫妻共同售假金額共計274萬餘元;快遞員鍾某參與犯罪涉案金額共計90萬餘元。
“同學聚會羣”裏的異常消息
2024年2月,該案被移送奉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證據時,林某作案用的手機上的一條平臺推送消息引起了檢察官的注意——“恭喜你!獲得收款達到1000萬元的成就!”檢察官認爲,林某等人主要通過微信接收貨款,其經營的錶行存在大額資金流水,但收款金額與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金額相差巨大,其中可能存在其他犯罪事實有待偵查。
在一個名爲“RM同學聚會”的微信羣中,檢察官發現大量關於手錶配件報價及數量的消息。專門用於售假的微信賬號爲何會有林某的同學聚會羣?羣成員是“同學”還是同行?
“這個是出貨羣嗎?”“嗯嗯,不要說敏感詞彙。”“RM同學聚會羣”裏的對話,透露出林某售假出貨的更多信息。原來,“RM”即爲犯罪嫌疑人銷售假冒的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品牌縮寫。
通過進一步訊問,檢察官發現,林某不僅與王某有生意合作,還銷售假冒奢侈品牌的手錶配件,其明知銷售假冒奢侈品牌的商品、配件是犯罪行爲,仍試圖規避售假風險,藏匿售假資金。
檢察官隨即重新梳理了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及微信賬戶信息。辦案組成員對數十萬條交易記錄精細化審查,結合各犯罪嫌疑人與不同交易對象的聊天記錄及相應送貨單、銷售對賬單、轉賬憑證等,通過圖片甄別等方式,按照實際銷售價格重新計算涉案銷售金額。
經全面審查,檢察官最終補充認定涉案犯罪嫌疑人的銷售金額:謝某、劉某售假金額增加至242萬餘元,鄭某售假金額增加至1400萬元,葉某協助犯罪,參與犯罪金額1000萬元,林某、王某共同售假金額增加至285萬餘元,林某單獨售假金額2400萬餘元,且認定林某犯罪時間自2015年至2023年5月,售假金額共計2600萬餘元。
奉賢區檢察院審查後認爲,犯罪嫌疑人林某單獨或夥同王某,謝某夥同劉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
2024年8月,奉賢區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林某、王某、謝某、劉某提起公訴。鑑於鄭某、葉某二人取保候審期間在異地實施同類型犯罪,經退回補充偵查完畢,奉賢區檢察院於2025年2月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對鄭某、葉某、鍾某(共犯)提起公訴。
涉案金額認定成庭審爭議焦點
因案情事實複雜、證據數量龐大等,今年2月、7月,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謝某、林某、王某、劉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兩次庭審中,涉案金額的認定成爲主要爭議焦點。林某承認基本犯罪事實,但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涉案金額有異議。其辯護人質疑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金額對應證據形式爲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證據的提取和收集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該辯護意見,檢察官首先在舉證質證環節分類展示各名被告人的聊天記錄並依法訊問,確認偵查機關鑑定文書、檢驗報告能夠證實偵查機關依法對被扣押的手機進行檢驗、數據調取,並無程序違法的情形,且庭審中各被告人均確認了調取的電子數據真實性。
日前,法院審理後,認可了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的證據,認定增補後涉案金額,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8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鄭某、葉某等人涉及其他異地犯罪事實的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孫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