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兩年發現買到“凶宅”,能退嗎?法院判了

買房住了兩年後發現竟是“凶宅”,買方要求撤銷合同、返還房款,賣方卻辯稱“凶宅”只是心理因素。那麼,房屋買賣過程中隱瞞非正常死亡事件,是否屬於欺詐行爲?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公佈了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

2022年10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間下,小杰(時年15週歲)由其監護人楊女士代理,與買方大軍(均爲化名)簽訂了一份《不動產買賣合同》,約定以71萬元的價格將小杰名下一房產賣給大軍。

合同中,楊女士代表小杰承諾涉案房屋在其持有期間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合同簽訂後,大軍按期支付了購房款,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

兩年後,大軍從鄰居處得知,涉案房屋曾發生過一起命案,有人在該房屋內非正常死亡。後經調查取證,證實確有其事,而楊女士在代理小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並未向大軍披露過該事件。

大軍認爲,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楊女士故意隱瞞房屋內發生過非正常死亡的信息,導致其作出以71萬元購買房屋的錯誤決定,屬於欺詐行爲,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返還全部購房款並賠償損失。

楊女士則辯稱,“凶宅”概念只是大軍的心理因素使然,涉案房屋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且已過戶完成,請求法院駁回大軍的訴訟請求。

法院:隱瞞屬欺詐,退款退房賠損失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大軍與小杰簽署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大軍將房屋騰空交還給小杰;小杰向大軍返還購房款71萬元,支付賠償損失、律師費等。小杰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指出,房屋買賣是生活中極爲重要的交易,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與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這類信息無法通過房屋的物理屬性體現,且與可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等機構查詢的產權信息不同,買受人通常難以知曉。這種信息不對稱會使雙方談判地位不平等,而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披露信息,改變這種不對稱狀態,以恢復利益平衡,確保合同自由,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法官表示,擇善而居、趨吉避凶是傳統習俗,房屋內曾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會對普通民衆的心理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其購房意願。因此,出賣方有義務向購房人如實披露此類信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締約欺詐分爲沉默性欺詐和誤導性欺詐。“本案中,賣方有義務向買方告知房屋的真實狀況。其監護人未披露‘凶宅’信息,導致買方基於錯誤認識簽訂了合同,這種沉默行爲構成欺詐。” 

文字 |鄢敏

通訊員| 王麗美 黎智勇 池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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