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超齡勞動者受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養老機構預付費退費難怎麼辦?老年人精神權益如何守護?北京法院發佈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對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力度與溫度。
在數字經濟和人口老齡化的時代背景下,老年人蔘與社會活動的意願不斷增強,涉老權益保護工作面臨着新形勢、新挑戰。
數據顯示,2024年至2025年8月,北京法院受理各類涉老民事案件共41389件,收案、結案數量均穩步上升。此外,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已經從傳統的婚姻家庭、繼承贍養領域,逐步擴展至勞動就業、網絡消費、投資理財、養老服務等多個領域。
面對新興領域風險增多、老年人維權能力不足的現實,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北京法院涉老民事審判工作情況併發布典型案例,聚焦並回應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養老服務糾紛化解、家庭關愛與財產保護等老年人的急難愁盼問題,彰顯司法對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力度與溫度。
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權益
伴隨社會生活水平及醫療水平的提高,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就業的現象日益普遍。司法實踐中,對超齡勞動者的用工關係性質、誤工損失賠償、工傷保險及基本勞動待遇的認定標準存在一定爭議。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靳學軍表示,因超齡勞動者身體機能下降,其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風險更大,但受限於行動不便和經濟困難,其在事發後往往面臨維權難的困境。
記者注意到,在本次發佈的一起涉及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案例中,法院判決用人單位向工亡超齡勞動者的家屬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該案中,時年63歲的肖某受僱於某消毒公司,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故傷害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後,用人單位卻以肖某屬於退休人員爲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判決明確,肖某所受事故傷害已被認定爲工傷,用人單位未爲其參加工傷保險,應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最終,法院判決案涉消毒公司支付肖某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共計71萬餘元。
2024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豔紅介紹,該案既明確了用人單位對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責任,又確保超齡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及時獲得救濟,“釋放出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尊重和維護的明確信號,對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積極作用”。
守護老年羣體人身財產安全
當前,我國老年人口數量不斷增加,養老服務需求旺盛,但因部分養老機構經營管理不善、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導致老年人人身損害、預付費退費難等糾紛頻發。
“在預付費養老服務中,養老機構利用‘格式條款’減免責任、‘服務縮水’、收費不退等亂象有所增加。”靳學軍進一步介紹,此外,養老機構內部管理及應急機制不規範,針對第三方侵權風險防控薄弱,同住人員侵害事件易發。
“部分養老機構通過違法建築提供服務,養老設施存在隱患。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護理人員培訓不足、看護不力,引發老年人受傷事件增多。”靳學軍說。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入住某養老機構的李某因精神問題經常半夜外出。爲此,李某本人和負責護理的家政員孫某申請在房間加明鎖,所在養老機構同意並實施,李某之子馬某亦知情、認可。2020年某日晚,孫某關閉門鎖休息,次日發現李某墜樓身亡。現場勘驗顯示,李某所在房間窗戶可以跳出且無防護裝置。
對此,法院認爲,養老機構在明知老人精神狀況及加裝門鎖存在風險的情況下,未採取防護措施導致悲劇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孫某所在的家政公司亦因未注意潛在風險,需承擔10%的責任。其餘30%責任則由馬某承擔。最終,法院判決案涉養老機構、家政公司分別賠償馬某各項損失30萬餘元、5萬餘元。
法院在審理中還發現,部分老年人受知識水平、認知能力等因素制約,在合同締結、投資決策等環節中,普遍存在理解能力不足、風險防範意識弱的問題,易陷入不公平條款或詐騙的陷阱。
在“趙某訴某養老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趙某支付10萬元購買養老卡後,要求退款卻遭推諉。法院認定案涉合同爲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趙某已在合同約定的考慮期內提出退款請求,且尚未實際獲取任何服務,養老公司應全額退費並賠償利息損失。
“該案綜合合同締結、履行情況,依法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退出交易,維護了老年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切實解決了預付式消費糾紛中的‘合同解除難’‘退還費用難’,對規範預付式消費市場秩序、引導養老機構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示範作用。”李豔紅說。
強化老年人精神權益保護
“老年人由於身體機能和認知能力不斷衰退,其在家庭生活以及權利支配過程中易處於弱勢地位,自身合法權益易遭受漠視和侵害。”靳學軍表示。
於某年近九十,其與兒子、兒媳因房產問題產生糾紛。兒子、兒媳多次辱罵、威脅於某,並安裝監控設備監視其日常生活,擅自闖入居所、毀壞財物,對於某造成嚴重精神侵害。對此,法院認定於某有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李豔紅表示,該案針對老年人遭受精神侵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重要法治價值和社會意義。“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邊界,將辱罵威脅、監控監視等精神控制行爲納入規制範疇,有效填補了對隱性暴力救濟的空白,爲老年人精神權益保護提供司法樣本。”李豔紅說。
記者瞭解到,針對贍養、人身保護令案件,北京多家法院建立健全判後回訪、信息跟蹤機制。例如,建立涉贍養類案件臺賬,在判決作出的同時向贍養義務人發送《督促履行義務告知書》,督促子女誠實履行贍養義務。判決作出一段時間後,對贍養事項進行跟蹤關注,與老年人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及民政部門溝通聯繫,瞭解老年人的贍養改善情況。
“莫道桑榆晚,爲霞尚滿天。”靳學軍表示,養老護老是全社會應盡的共同責任,北京法院將積極發揮司法審判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民生福祉的職能作用,爲推動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提供高質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