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當今經濟多元化發展的時代,理財已成爲衆多消費者規劃財富、實現資產增值的重要手段。理財產品市場種類繁多,從傳統銀行理財產品到各類基金、信託產品,再到互聯網金融平臺推出的新型理財產品,令人眼花繚亂。然而,在這看似誘人的理財盛宴背後,卻隱藏着諸多風險。其中,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不足引發的糾紛日益凸顯,成爲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一個重要問題。值此 315 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之際,希望可以通過簡要的分析和建議,提高消費者的風險防範意識。
案例詳情:
案例一:高收益理財產品的 “陷阱”
消費者A在某銀行理財經理的推薦下,購買了一款預期年化收益率高達 12% 的理財產品。理財經理在介紹產品時,強調該產品投資於優質項目,收益穩定,僅簡單提及存在一定市場風險,但未詳細說明。消費者A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和高收益的吸引,投入了 50 萬元。一年後,產品到期,消費者A卻發現自己不僅沒有獲得預期收益,還虧損了 10 萬元本金。原來,該產品投資的項目因市場環境變化出現嚴重虧損,而銀行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對風險提示不足,導致消費者A未能充分了解投資風險。消費者A與銀行多次協商無果後,將銀行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銀行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此案例中,銀行的行爲違反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充分揭示風險的規定。法院在判決時,綜合考慮了銀行在銷售過程中對風險提示的簡略程度、消費者A作爲普通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能力,以及銀行與消費者A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因素。認定銀行沒有盡到合理的風險告知義務,誤導了消費者A的投資決策,從而判定銀行對消費者A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例二:基金產品風險誤導
消費者B在某基金銷售平臺購買了一款股票型基金。平臺在宣傳該基金時,突出了其過去一年高達 30% 的收益率,並聲稱該基金由知名基金經理管理,投資策略成熟。然而,對於基金投資的風險,僅在產品詳情頁底部用極小的字體列出了一些專業術語表述的風險提示。消費者B在購買後不久,股市大幅下跌,該基金淨值也隨之暴跌。消費者B此時才發現自己對基金投資的風險認識嚴重不足,而平臺在銷售過程中並未有效傳達風險信息。消費者B試圖向平臺索賠,但由於平臺在風險提示方面雖有形式上的表述,但內容不清晰、不醒目,導致雙方爭議不斷,消費者B的維權之路困難重重。
從法律角度分析,基金銷售平臺的這種行爲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對風險揭示的要求,即銷售機構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且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和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在該案例中,平臺對風險提示的設置不醒目、表述不清晰,使得消費者B未能充分了解投資風險,平臺的行爲存在過錯。雖然消費者B維權困難,但如果他能收集足夠證據證明平臺在風險提示方面的缺陷以及這些缺陷對自己投資決策的誤導,仍有可能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合理賠償。
律師分析:
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不足的常見表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片面強調收益,淡化風險。
許多金融機構在推銷理財產品時,往往將重點放在產品預期收益率的宣傳上,用醒目的數字和誘人的描述吸引消費者眼球。例如,在宣傳材料中突出 “預期年化收益率可達 15%” 等字樣,卻將風險提示內容置於不起眼的角落,且表述模糊、晦澀難懂。根據《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真實、準確、完整進行信息披露,片面強調收益、淡化風險的行爲明顯違反了這一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像一些理財產品宣傳資料裏,風險提示部分只是簡單提及 “投資有風險,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未對可能面臨的具體風險因素進行詳細說明,消費者很難從這些簡略的表述中真正瞭解投資所蘊含的潛在風險。
第二,專業術語堆砌,缺乏通俗解釋。
金融領域的專業性決定了其存在大量專業術語,在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這些術語頻繁出現,卻沒有相應的通俗解釋。例如,提及 “市場風險中的利率風險可能導致產品淨值波動”,但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並不清楚利率如何影響產品淨值,以及這種波動會給自己的投資帶來多大影響。又如,“結構性理財產品掛鉤標的資產價格波動”,消費者往往難以理解掛鉤標的資產的含義以及價格波動與自己收益的關聯機制,導致無法準確評估風險。
從法律角度看,金融機構有義務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消費者解釋產品的關鍵信息,包括風險提示中的專業術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在一些因專業術語理解不清引發的糾紛案例中,法院會考量金融機構是否對關鍵術語進行了合理的解釋說明。若金融機構未能做到,致使消費者因誤解而做出投資決策並遭受損失,金融機構可能會被判定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口頭承諾與書面材料不符。
部分銷售人員爲促成交易,在與消費者溝通時,會做出一些口頭承諾,聲稱產品 “零風險” 或 “保證本金和收益”,但這些承諾並未體現在書面合同或產品說明書中。消費者基於對銷售人員的信任而購買產品,當實際收益未達預期或本金受損時,才發現口頭承諾無法得到法律支持。
在法律層面,合同的書面條款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金融產品銷售中,由於涉及較大資金和複雜風險,書面合同對於明確雙方責任至關重要。若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與書面合同不一致,一旦產生糾紛,消費者沒有當時銷售人員藉口頭承諾的證據,從而很難獲得法律支持。不過,如果消費者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銷售人員做出過特定口頭承諾,且該承諾對自己的購買決策產生了重大影響,法院也會綜合考量案件情況進行判決。
消費者在面對此類糾紛時,律師則建議可以採取以下幾個維權途徑:
第一,與金融機構協商解決。
當消費者發現因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不足而遭受損失時,首先應嘗試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消費者要保持冷靜,清晰地闡述自己的觀點和訴求,提供相關證據,如產品宣傳資料、與銷售人員的溝通記錄等,要求金融機構給予合理的解決方案。例如,要求金融機構對產品風險提示不足的情況進行說明,並根據實際情況對損失進行適當補償。許多金融機構爲維護自身聲譽,在面對合理訴求時,會積極與消費者協商解決問題。
在協商過程中,消費者依據的法規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以及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若消費者能證明金融機構未充分履行風險提示義務,根據過往協商成功的案例,金融機構可能會通過減免部分手續費、給予一定補償等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向監管部門投訴
如果與金融機構協商無果,消費者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投訴。不同類型的金融產品由不同的監管部門負責,需要注意的是,2023發佈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組建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消費者在投訴時,需要對應新的監管部門,消費者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的官方網站、投訴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詳細說明糾紛情況和自己的訴求。監管部門接到投訴後,會對金融機構的行爲進行調查覈實,若發現金融機構存在違規行爲,將依法採取措施,要求金融機構整改並對消費者進行合理賠償。投訴過程中,消費者要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工作,提供準確的信息和證據,以提高投訴處理的效率。
第三,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在必要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選擇通過法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收集整理相關證據,分析金融機構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合同約定或未盡到適當風險提示義務等行爲。依據的主要是《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各類金融產品專門法規,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舉證、辯論等環節從而爭取應有的賠償。
此外,律師還提醒消費者儘量避免陷入此類糾紛,應當注意幾個方面的細節信息。
第一,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和合同條款。
在購買理財產品前,消費者務必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和合同條款,這是瞭解產品風險的最直接途徑。要特別關注風險提示部分,對於不理解的內容,及時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諮詢。不要被產品的高收益宣傳所迷惑,要理性看待投資回報,明白收益與風險成正比的道理。例如,在閱讀產品說明書時,關注投資標的、投資比例、風險等級、收益計算方式等關鍵信息,對產品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有清晰的認識。
第二,增強風險意識,不盲目追求高收益。
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認識到任何投資都存在風險,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在選擇理財產品時,要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和財務狀況進行綜合評估,不要僅僅因爲追求高收益而忽視風險。例如,對於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應優先選擇風險等級較低、收益相對穩定的理財產品,如貨幣基金、短期銀行理財產品等;而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投資者在追求高收益時,也要充分了解投資產品的風險特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多渠道瞭解產品信息。
除了金融機構提供的宣傳資料外,消費者還應通過多種渠道瞭解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可以查閱專業的金融資訊網站、諮詢獨立的理財顧問,也可以參考其他投資者的經驗分享和評價。通過多方面信息的綜合分析,更全面、客觀地瞭解產品的真實情況和潛在風險。例如,在購買某款基金產品前,可以在基金評級網站上查看該基金的歷史業績、風險評級等數據,同時關注基金論壇上其他投資者對該基金的評價和討論,以便做出更明智的投資決策,避免潛在風險。
綜上所述,在理財產品市場日益繁榮的今天,消費者在追求財富增值的同時,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充分認識到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不足可能帶來的糾紛和損失,在購買理財產品的同時,注意好證據的留存,以防日後萬一發生糾紛,能夠有利於自己的主張。金融機構也應切實履行風險提示義務,以更加清晰、準確、易懂的方式向消費者傳達產品風險信息。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營造健康、有序的理財市場環境,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 315 這個特殊的日子裏,希望廣大消費者能夠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慎投資,實現資產增值。
律師介紹:
應飛彪:法學院就讀於北京大學、吉林大學,商學院就讀於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商學院。現爲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管理合夥人、香港分所負責人。連續多年爲錢伯斯、The legal 500等權威磅單訴訟領域上榜律師,曾代理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康美藥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