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被“包治百病”等話術洗腦,律師提示中老年人謹防保健品騙局

案例背景:

隨着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大家越來越注重身體健康的日常保養,服用保健品便成爲了相對普遍的選擇。商家們也嗅到了這一“商機”,各種成分、各種功能的保健品在市場上層出不窮,有的藉着各網絡平臺的“流量東風”,有的則主攻線下推銷,將良莠不齊的保健品送到大家面前。

然而,保健品的營銷套路滿滿,主要體現在,營銷內容上誇大保健品的實際功能,有的甚至號稱“包治百病”,營銷方式也多種多樣,有陪伴聊天提供“情緒價值”的,有贈送米麪蛋油小禮品的,還有組織大家集中“上課”的。消費者們,尤其是老年人,如果不擦亮眼睛仔細甄別,輕則造成經濟損失,重則延誤疾病治療損害自身健康。

案例詳情:

2019年7月份,申某某、謝某某等人成立多家公司進行保健品銷售。

他們先低價採購降糖產品、穴位壓力刺激貼、三七粉等產品,然後在各大平臺投放事先錄製的廣告。在廣告中,他們將廉價的降糖產品包裝成“糖尿病康復工程唯一特效用藥”,並虛構治癒病例,同時附上公司的銷售電話。他們還會僞裝成糖尿病康復專家,通過在線直播接聽患者電話解答、推銷降糖產品的形式,吸引患有糖尿病的中老年人撥打電話諮詢。

待中老年人撥打電話後,業務員會對每個來電者進行電話回訪,冒充糖尿病康復中心指導老師、專家,通過誇大來電者病情誘使其對自身病情產生恐慌心理,並以廣告中的產品可高概率治癒糖尿病爲幌子,誘騙被害人高價購買其降糖產品或其自行包裝生產的其他高價保健品。在被害人購買後通過快遞寄送並代收款的形式收取詐騙資金。

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間,申某某等400餘人參與上述犯罪活動,將低價購買的藥品、保健品充當治癒糖尿病的“神藥”進行銷售,騙得全國各地中老年被害人10萬餘名,詐騙數額共計人民幣2億餘元。

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申某某、謝某某等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0萬至8000元不等。

該案例也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列爲2024年“檢察機關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之一。

律師分析:

本案是利用保健品詐騙錢財的典型案例,利用了中老年人迫切的健康需求,以及輕信電視廣告中的“專家說法”心理。

實際上,我們日常所說的“保健品”,在法律上的概念爲“保健食品”。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它所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產品功效上,它介於藥品與食品之間。與普通食品相比,它具有調節人體功能的作用,適宜於特定人羣食用,但與藥品相比,它不以治療疾病爲目的。但由於資本的趨利性,保健食品的廣告宣傳總是傾向於模糊與藥品的邊界,誇大保健食品的功能,就像上述案例一樣。這種行爲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更是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嚴重威脅,是目前執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問題之一。

那消費者如何辨別保健食品是否靠譜呢?

首先,看“藍帽子”標識和下方的註冊號或備案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健食品應當履行註冊/備案程序,並獲取註冊/備案證書。作爲消費者而言,就是要關注產品標籤上是否有“藍帽子”標識和下方標註的註冊/備案號,這是保健食品的唯一“身份證”,消費者可根據這個“身份證”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這款保健食品的具體註冊/備案信息。如果推銷的產品上沒有上述信息,或者產品上所標明的註冊/備案號無法查詢到,那麼就不屬於保健食品,不能宣傳任何的保健功能。

其次,看廣告批准文號。根據我國《廣告法》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保健食品的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經過審查後,廣告審查機關會出具對應的決定書,決定書主要內容爲廣告批准文號及有效期限。通過廣告審查發佈廣告時,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審查機關編髮的廣告批准文號。對消費者而言,若通過電視或者其他平臺看到保健食品的廣告,則應當關注是否有廣告批准文號。而且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並顯著標明保健食品標誌、適宜人羣和不適宜人羣。

最後,看宣傳內容。根據我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療所有疾病、適應所有症狀、適應所有人羣,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不得引起公衆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產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衆誤解不使用該產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內,亦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或科研單位、學術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家、學者、醫師、藥師、臨牀營養師、患者等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綜上,消費者在選購保健食品的時候,應當根據上述標準仔細甄別,並多與家人商量,切勿被所謂的“包治百病”“藥到病除”的話術洗腦。

律師介紹:

李敏,益友天元(上海)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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