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髮、美容、教育培訓等生活消費領域,常見消費者向經營者支付預付款後多次或者持續獲取商品或者服務(即預付式消費)。2025年2月6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公佈了《2024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報告顯示預付式消費糾紛成爲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一,提示消費者“先享後付”可能存在諸多隱患,需謹慎防範潛在的法律“陷阱”。
預付式消費中,經營者爲提前鎖定消費者,通常通過提供較高優惠力度、免費體驗等方式吸引消費者提前充值,但因爲商家跑路、服務質量縮水等引發退款難、維權難等問題,成爲消費投訴的重災區。
案件詳情:
2021年4月21日,趙某(作爲乙方)與某體育公司(作爲甲方)簽訂《某健身會員合同》,合同中包含特別聲明條款:“如乙方違約,向甲方申請退費,乙方需按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乙方支付違約金後,乙方消耗課時按優惠前價格扣除,退還餘款;有效期內未完畢之節數,將自動視爲會員放棄使用之權利,會員不得要求退還該金額或轉他人使用”。
趙某認爲,某體育公司於2022年10月開設新店後,存在健身環境質量下降、頻繁更換教練等情況,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向趙某提供健身場所以及相應服務,已構成違約。趙某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未消費的課時費。
法院認爲(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01民終4151號判決書),結合預付費模式交易特點、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不平衡以及案涉合同性質不宜強制履行等客觀情況,判決終止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酌情判令某體育公司退還趙某剩餘課程費用的80%,已消耗課時的費用按照優惠後單價予以扣除。
律師分析:
針對預付式消費面臨的維權難題,國家有關部門正逐步完善相關監管體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2024年6月6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對消費者的解除權、已消費價款的計算方式、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以及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等問題進行了相應規定。
第一,關於消費者的解除權:
消費者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理由常常包括店鋪搬遷導致接受服務不便利、服務人員變更、經營者承諾不限次數服務但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轉給第三人履行等。本次徵求意見稿也對消費者因以上合理理由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作出了明確認可。
由於教育培訓、美容美髮等生活消費領域的服務一般具有人身專屬性,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服務具有一定的人身、專業信任,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並且在預付式消費模式下,消費者預先支付了合同約定的全部費用,已經履行了全部給付義務,消費者往往承擔更高的風險。在此情況下,法院通常會判決終止雙方的合同,若經營者無過錯,法院會酌情判定消費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剩餘預付款能否退還?
本次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七日內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並進一步規定了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方式和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已消費價款的計算方式,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原則上已消費價款按照原價計算,非因消費者原因退款時原則上已消費價款按照折扣價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首先,若經營者存在違約行爲,例如店鋪停業、關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返還剩餘預付款。但若消費者無法提供經營者違約的證據或者因爲消費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通常法院會酌定扣除已消費價款後退還剩餘金額。
第三,“一經付款,不予退費”條款是否有效?
在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經營者往往使用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此類合同中常約定“一經付款,不予退費”,明顯屬於未預留與消費者協商空間的格式條款,消費者難以要求修改此類合同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均對格式條款進行了規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屬於格式條款。在實踐中,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內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主張不予退款的,法院也會判斷該約定是否屬於格式條款,一經被認定爲格式條款,其內容無效。
第四,消費者是否能要求經營者承擔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本次徵求意見稿也細化了經營者欺詐消費者的具體情形,包括虛構或者誇大宣傳商品的質量、功能,服務的內容、功效,誤導消費者進行預付式消費;隱瞞計劃終止經營或者不能正常經營的事實,誘導消費者支付預付款等。另外,經營者欺詐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若消費者發現經營者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告知虛假情況等欺詐行爲,有權向經營者主張三倍賠償。但是由於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不對稱、舉證困難等原因,消費者證明經營者欺詐的難度往往較大。
鑑於預付式消費模式存在風險,消費者在選擇預付式服務時,應當提高警惕。具體而言:首先,關注經營者動態。瞭解經營者的信用狀況、經營資質及市場評價,儘量選擇資質證照齊全、規模體量大、誠信度高的商家,不輕易相信廣告宣傳以及商家的口頭承諾。
其次,儘量避免高額充值,優先選擇按次、短期預付,減少一次性支付大額款項。根據實際需要,科學合理分配預付款。
再次,注意與經營者簽署書面合同,仔細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注意預付款的退款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發現不合理之處時及時提出異議。同時,索要發票或者收據、宣傳承諾等重要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維護合法權益。
最後,利用法律途徑維權。如果遇到消費糾紛,及時與經營者協商,一旦遇到經營者違約拒不退款、惡意跑路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可以通過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提起民事訴訟等多種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師介紹:
孫甜,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