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近年來,隨着人們寵物需求的增大,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寵物店、線上電商平臺、私人繁殖商等渠道購買寵物。然而,寵物消費糾紛也隨之增多,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星期狗”“病貓”現象——消費者花費高價購買寵物,卻發現寵物在短時間內患上嚴重疾病甚至死亡,而商家卻拒絕退換或賠償。這類現象不僅讓消費者遭受經濟損失,更可能帶來巨大的情感傷害。那麼,面對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案例:
2021年10月17日,唐某從某寵物公司購買“博美”品種寵物狗一隻,18日發現寵物狗持續嘔吐後立即送往醫院診斷,經診斷該寵物狗具有犬冠狀病毒感染、咳嗽、呼吸系統疾病,住院治療3天后死亡。
唐某認爲寵物狗在購買後24小時內即因病住院,最終死亡,且寵物醫院對疫苗詳情一直避而不談,也從未提供相關檢疫證明、接種疫苗記錄,只是口頭承諾“該只狗已做齊疫苗,驅蟲已做”,故訴至法院要求寵物醫院退還購買款及並賠償三倍金額、醫療費等損失。
寵物醫院稱,該只狗在出售時是健康的,並提供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背面爲檢測報告)及《寵物健康免疫證》,以證明其所售賣的寵物犬系打過疫苗的健康寵物。但經覈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載明“鞍山市犬貓動物調運檢疫實行一犬(貓)一證制度……”,背面檢測報告中的動物類別和品種顯示爲“田園犬”。《寵物健康免疫證》的第一頁除“博美”字樣和出生日期“2021.7.10”外無任何寵物身份信息,亦無健康免疫證號,寵物免疫記錄頁面上也無有效的醫師簽字或醫院蓋章。最終法院認定寵物醫院構成欺詐,支持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經營者消費欺詐行爲的認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欺詐行爲的,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消費欺詐的認定需要滿足幾個要件:其一,主觀故意。經營者明知或應知自身行爲會誤導消費者,仍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其二,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爲,包括積極行爲,如虛假宣傳、價格欺詐,以及消極行爲,如隱瞞關鍵信息。其三,因果關係,消費者因爲經營者的行爲陷入了錯誤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以及用於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2003年)第二十一條規定,銷售犬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的規定中包括“銷售的犬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檢疫證明”。本案中,寵物醫院作爲專業的寵物經營者,應盡到對其銷售的博美犬提供合格的檢疫證明、健康免疫證義務,但其提供的證明載明的是“田園犬”,其他信息亦不能體現出系涉案寵物狗的相關證明,結合涉案寵物狗購買後24小時內即住院並最終死亡的情形,涉案寵物狗並非因消費者的原因造成的疾病,法院認定寵物醫院的行爲構成消費欺詐,應於賠償並無不當。
此外,大家在購買寵物狗、寵物貓時,可從以下方面防範自身遇到消費欺詐。
購買時要保留相應的交易證據,如合同、付款記錄、聊天記錄。首先要明確寵物的品種、品相等,防止收到的非自己選擇的寵物。合同中要特別注意出售者對寵物生病等情形的免責條款,如有不妥應協商溝通。第二,選擇正規的商家,檢查商家資質。同時,索取寵物的健康證、疫苗證、檢疫證明等健康證明,同時要注意相應證件能否體現出系自己所購買的寵物,而非其他寵物。第三,爲了保險,購買後可及時在醫院進行檢查,防止時間過長後,商家稱系因消費者養護造成。第四,一旦發現生病,及時就醫並保存好病歷等記錄資料。
律師介紹:
高山,北京清夢律師事務所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