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數字經濟時代,電子商務已成爲大衆消費的主流模式。據國家統計局消息,2024年,全國網上零售額155225億元,比上年增長7.2%。然而,伴隨交易規模的擴張,網絡購物糾紛亦呈現高發態勢,虛假宣傳、貨不對板、售後推諉等問題屢見不鮮。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往往因對平臺與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邊界認知模糊而陷入困境——平臺是否應爲商家行爲“買單”?何種情形下消費者可主張平臺擔責?這些問題直接關係到維權路徑的選擇與成功率。值此2025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以下將結合司法實踐與法律規則,梳理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框架,幫助消費者精準鎖定維權對象、高效運用法律武器,同時推動平臺合規經營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良性互動。
案例簡介:
2024年5月,吳某在某電商平臺選購辦公電腦時,被一家數碼店鋪“全新正品、假一賠十”的宣傳吸引。店主李某承諾所售華爲MateBook14s筆記本電腦爲未激活的官方正品,吳某反覆確認後支付5999元下單。然而,收貨次日,他在華爲官方網點檢測發現電腦已被提前激活。 面對質問,客服解釋因“區域銷售限制”,倉庫爲避免跨省銷售糾紛,發貨前主動激活了設備,並稱“激活不影響使用”,提出退貨退款並補償150元交通費。吳某拒絕接受,認爲商家隱瞞關鍵事實構成欺詐,要求三倍賠償,同時投訴平臺要求追責。
平臺方上海某某公司迅速下架商品鏈接,並向吳某華提供經營者李某的真實信息,但以“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爲由拒絕賠償。李某則堅稱“發錯貨屬無心之失”,強調消費者已同意退貨方案,質疑對方“借題發揮謀取高額賠償”。 法院審理認爲,李某長期知曉異地激活操作卻未在商品頁面公示,更在銷售過程中刻意迴避這一重要事實。儘管李某主張“倉庫失誤”,但其作爲經營者對供應鏈管理負有直接責任,且消費者購買前多次強調“全新”需求,最終認定李某構成消極欺詐,需退一賠三。交易平臺因及時提供經營者信息、下架商品,未被認定需擔責。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經營者欺詐行爲的認定及平臺責任的邊界。法院通過經營者事前承諾與實際履約的背離,認定消極欺詐成立;同時明確平臺在提供有效經營者信息後,若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應知而放任”情形,可免除賠償責任。判決體現了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嚴格保護,亦釐清了網絡交易平臺法律責任的認定標準。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主要圍繞四重維度展開:其一,經營主體審覈與信息公示責任。平臺需對入駐經營者(含直播間運營者)進行實名登記,覈驗身份、地址、聯繫方式及行政許可(如食品經營許可證),建立檔案並定期更新。若未盡審覈義務導致消費者受損,平臺需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二,業務標識與自營責任。平臺需以顯著方式區分自營與他營商品,若標識模糊或實際控制商品銷售,則需直接承擔銷售者責任;其三,信息披露與公平展示責任。平臺須公示服務協議、公平展示搜索結果,禁止不當干預用戶評價,違反者可能被認定爲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其四,安全保障責任。當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存在侵權行爲卻未採取刪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時,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在無法提供有效經營者信息時,平臺則需直接賠償消費者損失。
需特別指出的是,平臺責任的觸發以“過錯”爲前提,其免責抗辯的關鍵在於證明已履行法定義務。但對於食品、藥品等特殊商品,法律設定了更嚴格的責任標準,平臺若未履行資質審查、違規報告等特定義務,即便無主觀過錯,仍需承擔連帶責任。總體而言,消費者在主張平臺責任時,需重點圍繞“平臺過錯”與“法定責任類型”展開舉證,例如提供平臺審覈瑕疵的證據(如商家資質造假但平臺未發現)、證明平臺自營標識不清誤導消費,或證實平臺明知侵權卻未處置等,以實現自身消費權益的有效維護。而對於平臺而言,完善入駐審覈流程、強化商品信息覈驗、建立風險預警機制,既是合規經營的必然要求,也是降低自身法律風險的核心路徑。
律師介紹:
王傑,上海數科(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合夥人,中國傳媒大學碩士,中國電視劇製作產業協會法務委員,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