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崔某某與高某某於2010年2月登記結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高某某與葉某某存在不正當關係,並於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葉某某共轉賬73萬元。同期,葉某某向高某某迴轉17萬元,實際收取56萬元。崔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葉某某返還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73萬元。葉某某辯稱,高某某轉給其的部分款項已消費,不應返還。高某某認可葉某某的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高某某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的葉某某,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爲無效,葉某某應當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對葉某某關於部分款項已消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說法】法官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爲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爲,法律對此堅決予以否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並請求返還全部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費而免除其返還責任。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爲無效,對於貫徹落實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憲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則,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示範意義。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