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發展的數字經濟社會,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在文字、繪畫、視頻和軟件等領域得到廣泛應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創作方式已成常態化,能否獲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法律問題成爲熱議,在當下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法律性質與權益歸屬制度缺乏的情況下,不少學者主張對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成爲熱點問題,11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圖片作品(AI繪畫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AI生成的圖片作品具備獨創性應該依法保護,填補了技術快速發展導致著作權法保護滯後的空缺,成爲AI生成圖片領域著作權侵權訴訟第一案,並引發業界廣泛爭議。
今年2月24日,原告李先生利用開源軟件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方式生成圖片,後將該圖片以“春風送來了溫柔”爲名發佈於小紅書平臺;3月2日,被告百家號博主劉女士使用原告的AI生成圖片,插入自己所作詩歌《三月的愛情,在桃花裏》中作爲配圖併發布。原告李先生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認爲被告劉女士未獲得許可,且截去其圖片的署名水印,侵犯其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並賠禮道歉。
原告使用開源軟件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涉案圖片併發布,後被告在其發佈的文章中以配圖方式使用了涉案圖片。作品應當具備獨創性和智力成果兩大要素,該案涉及三大爭議點:一是“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構成何種類型作品;二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三是被訴行爲是否構成侵權行爲,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涉案圖片是否構成作品,需要考慮多個要件,其中包含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是否屬於智力成果。《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從涉案圖片外觀看,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第一張圖片後,又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涉案圖片,體現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從構思到最終選定的過程進行了智力投入。可以認定,該圖片不是通過搜索引擎調用已有的現成圖片,也不是將軟件設計者預設的各種要素進行排列組合,故涉案圖片具備智力成果、獨創性、作品性質的智力成果要件,體現出原告的獨創性。
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不存在兩個主體之間確定誰爲創作者的問題。人們利用人工智能工具進行創作,整個創作過程中進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生成圖片,只要能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爲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法院庭審中,原告李先生向法官展示瞭如何利用軟件輸入提示詞獲得圖片的全過程,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屬於美術作品,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知識產權。當然,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圖片不能一概而論,需要針對個性化案情進行研判,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具備獨創性和智力成果兩大要素,在AI繪畫圖片著作權糾紛案件中,同樣需要從獨創性及智力成果兩個方面論述AI繪畫圖片是否屬於作品以及著作權歸屬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書認爲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體現了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應當被認定爲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體現了AI繪畫作品保護的司法創新。法院認可自然人對其利用AI繪畫大模型生成圖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享有知識產權,有利於保護和強化人在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中的主導地位,鼓勵人們使用人工智能軟件創作更多高質量作品,促進新技術、新業態、新業務的健康發展。
當前,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用來創作,人工智能不單是人類創造的輔助工具,已經成爲具有自主創造能力的手段。但是,也有一些學者認爲,人工智能生成物僅僅是一種工具,並不具備創作意識,不認同其具有獨創性,不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要求。本案作爲我國AI作品侵權糾紛第一案,無疑對其他AI作品的智力成果標準適用具有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對類似侵權賠償起到警示作用。
隨着多模態大語言模型的不斷迭代,基於其底層大模型的文生圖、文生視頻能力,商業化產品不斷湧現,面對數字技術快速發展帶來的挑戰,世界各國紛紛立法,對AI創作、數據訓練等進行規制和頂層設計。人類與人工智能如何共存等成爲當下面臨的重大課題,構建全面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關鍵在於平衡創作者的權利與公衆利益,我國只有加快人工智能和大數據著作權立法,營造保護知識產權創新的法治環境,才能促進數字經濟可持續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