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送修
車主尚未去取
車子卻“不翼而飛”
原來被抵押權人從維修廠拖走了
這期間的損失該由誰承擔?
2024年,梁某將其租賃的車輛轉租給文某,並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文某支付10萬元車輛押金;梁某保證所提供的租賃車輛手續完備、技術狀況良好,且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或權屬糾紛。
同年9月,文某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事故後,將車輛送至某汽修公司進行維修,雙方簽訂事故車輛維修補充協議,約定維修方案依照保險公司定損結果執行。車輛修理費經保險公司定損爲5.06萬元,該款項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汽修公司。車輛維修完畢後,汽修公司工作人員通知文某取車,可文某到後才發現車輛已不在汽修公司,工作人員隨即報警。
經警方查實,車輛登記所有人爲陶某。此前,陶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採用售後回租方式,由該公司購買車輛後再出租給陶某使用。陶某在車輛抵押還款期間,將車租賃給梁某,梁某則轉租給文某使用。該車輛因存在抵押且逾期未還款,已被抵押權人某融資租賃公司從汽修公司停車場拖走。
文某認爲,汽修公司在維修期間未妥善保管,導致車輛被抵押權人拖走,使其向梁某支付的10萬元車輛押金無法退回,遂將汽修公司訴至靈川縣人民法院,要求其退還維修費5.06萬元,並賠償車輛押金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汽修公司依約完成案涉車輛的維修工作,履行了承攬合同的主要義務,其收取約定的維修費具有合法依據。對於文某要求汽修公司退還維修費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汽修公司作爲專業汽車維修服務企業,注意義務標準應高於普通民事主體,其在維修車輛之前未查驗車輛登記證書,未能發現車輛抵押情況,且事發時停車場門衛室沒有專人值守,導致車輛在無人察覺的情況下被拖走,未盡到專業注意保管義務,存在過錯,客觀上造成文某維修合同目的部分落空,增加了其追索權利的成本。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定,法院酌情確定汽修公司按維修費的20%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文某1.012萬元。
文某主張因汽修公司的保管不善導致其無法取回向梁某支付的10萬元押金,但該押金損失源於文某與梁某之間的汽車租賃合同,且梁某未能依約提供無權利瑕疵的租賃車輛,存在嚴重違約行爲。雖然文某與梁某的微信溝通記錄表明其暫時無法取得押金,但文某並未通過訴訟等方式予以追討,因此文某押金損失並非已定事實,文某可另案向梁某主張權利,故法院對文某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廣西靈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汽修公司賠償文某1.012萬元。
一審判決後,文某提起上訴。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主要涉及承攬合同履行中維修方的保管責任問題。汽修公司作爲專業維修企業,在接車時未查驗車輛登記證書,未能發現車輛存在抵押情況,且停車場無人值守,致使車輛在非正常狀態下被第三方拖離。該公司未盡到專業經營者應有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車輛送修時,維修方應主動覈查車輛權屬及抵押情況,加強停放管理,切實履行專業經營者的審慎注意義務。車輛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注意審查車輛權屬證明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避免因權屬瑕疵引發糾紛。車輛實際權利人在追索車輛時,也應通過合法途徑行使權利,避免因不當方式引發新的糾紛。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